负责人介绍,安排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上缴利润,是中国的惯例做法,也是统筹财政资源、跨年度调节资金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投公司等,中国人民银行也是上缴单位之一。
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缴利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中央银行利润上缴财政,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美联储法案》《日本银行法》《英格兰银行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负责人指出,世纪疫情发生以来,为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在财政政策措施上,中国一直预留政策空间。对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暂停上缴利润,以应不时之需,是预留的政策空间措施之一。有关机构因此形成了一些待上缴的结存利润,这些结存利润应该上缴。考虑当前与长远,在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情况下,经按程序批准,今年安排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上缴了2021年以前形成的部分结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