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当日表示,在突发事件中,未成年人的应变能力、自救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相对处于弱势,有赖于相关人员主动发现、及时报告。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情况复杂、头绪繁多,很容易出现发现不及时、不报告,发现后多头报告或报告后无人受理等问题。为破解这些难题,民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界定了救助保护对象:一类是因突发事件导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拘留而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因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倪春霞介绍称,在实际操作中,意见指导解决了谁报告、向谁报告、怎么报告、谁来照料等问题。
——明确了报告主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等人员和单位在突发事件中接触、知晓有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对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工作中加强发现报告义务作出了规范。同时,鼓励公民个人和单位主动报告,尽最大可能使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的未成年人及时被发现、被保护。
——明确报告受理主体: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一般情形,向民政部门报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与未成年人失散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明确报告方式:热线电话是报告的重要途径,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正陆续开通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明确安置照护主体:法律赋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职责,同时,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也需按照意见要求做好未成年人就医、就学、寻亲等工作。
“我们也呼吁,在突发事件中,社会各界都能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群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让孩子们尽早脱离危险、得到保护。”倪春霞称。(完)